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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一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德山与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山,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01314号原告:于德山,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俊丽,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24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96354-2。法定代表人:艾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启财,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治和,该公司职工。本院审理原告于德山诉被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德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2351元,退还原告于德山1175.5元。代理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