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与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34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贾启跃,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法定代表人:周剑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在和县香泉镇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和县香泉镇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0××95、00××96、00××97、00××98、00××99、00××81、00××27、00××32、00××05、00××06、00××07、00××08、00××09、00××10、00××11、00002240号。土地证号:和县国用(2010)第0971号、(2007)第1385号、(2006)第313号、(2012)第10**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