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特字第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梁梓萱、梁梓晨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梓萱,梁梓晨,崔广云,崔元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特字第004号申请人梁梓萱,女,生于2011年4月29日,汉族,住沈丘县。系被申请人崔元元之女。申请人梁梓晨,男,生于2012年11月28日,汉族,住沈丘县。系被申请人崔元元之子。法定代理人梁恩成,男,生于1961年7月12日,汉族,农民,住沈丘县。系申请人梁梓萱、梁梓晨之祖父。申请人崔广云,男,生于1967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住沈丘县。系申请人梁梓萱、梁梓晨之外祖父,被申请人崔元元之父。上述申请人梁梓萱、梁梓晨、崔广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卫礼,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崔元元,女,生于1990年4月25日,汉族,农民,住沈丘县。系申请人梁梓萱、梁梓晨之母亲。申请人梁梓萱、梁梓晨、崔广云申请宣告崔元元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梓萱、梁梓晨、崔广云申请称,被申请人崔元元系申请人梁梓萱、梁梓晨之母,申请人崔广云之女。2012年12月份,被申请人崔元元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崔元元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崔元元,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店镇××行政村梁××(娘家××沈丘县××店镇于××行政村××)。2012年7月份,申请人梁梓萱、梁梓晨之父梁永阵因车祸去世。2012年12月份,被申请人崔元元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两个孩子现跟随其祖父母生活。经申请人梁梓萱、梁梓晨所在的沈丘县刘庄店镇梁唐庄村民委员会和沈丘县公安局刘庄店派出所、崔元元娘家所在地沈丘县刘庄店镇于庄村民委员会以及证人的证明,证明崔元元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本院受理申请人梁梓萱、梁梓晨、崔广云要求宣告崔元元失踪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发了寻找崔元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崔元元仍未出现。另查明,崔元元无个人财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崔元元自2012年12月份下落不明至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时已满2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宣告崔元元为失踪人的条件。申请人梁梓萱、梁梓晨系崔元元之子女,申请人崔广云系崔元元之父,其三人申请崔元元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崔元元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