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钢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姚中平,谢燕华,许卫兵,刘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保字第190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333号。法定代表人金德胜,行长。被申请人山西钢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创业街12号308室。法定代表人姚中平,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子,董事长。被申请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柰林村北。法定代表人蔚石恩,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董事长。被申请人姚中平。被申请人谢燕华。被申请人许卫兵。被申请人刘菊梅。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八位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山西钢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姚中平、谢燕华、许卫兵、刘菊梅31516114.81元银行存款或相应资产,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愿以其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钢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姚中平、谢燕华、许卫兵、刘菊梅31516114.8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郭雄心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子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