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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一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1014号原告朱某某,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零溪镇墨园村19组。被告朱某某。男,1977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零溪镇岩溪村8组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