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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诉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郭铁军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保字第20号申请保全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峰松,担保中心主任。被保全人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爱国,总经理。被保全人郭铁军,男,汉族。申请保全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与被保全人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郭铁军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在499万元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郭铁军的银行存款4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史建榕审 判 员 李瑞丽代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来亚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