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诉南江县百草中国药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民初字第38号原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来凤路朝阳巷**号。法定代表人彭洪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开华,男,汉族。被告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东榆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苟素英,经理。原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诉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以南江县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协商解决为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健宇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