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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滕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40号罪犯滕贰,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5日作出(2003)怀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539元。判决后,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告人及被告人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4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6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8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滕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滕贰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滕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59.3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滕贰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贰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