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亚男与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亚,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姜亚男,女,汉族,1992年3月19日出生,住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住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薛英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亚男与被执行人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仲裁字(2011)1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1254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仲裁字(2011)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占臣执行员 许 永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