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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何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小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