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恢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曹选平、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选平,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曹选平,男,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乐育南路**号*层**号。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密芳,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办田家堡村。本院在执行曹选平、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1.曹选平与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2007年11月8日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为无效合同。2.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曹选平工程款611014.30元及该款利息(从2008年11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1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字第00028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沙连荣执 行 员 王同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