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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诗辉与富昇家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诗辉,富昇家具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343号原告王诗辉,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富昇家具城,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溪乡场上。代表人胡其庆(系被告富昇家具城的实际经营者),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王诗辉诉被告富昇家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春燕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诗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诗辉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王诗辉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诗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方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