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5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占彬、郑玉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闫占彬,郑玉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654号原告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勤。委托代理人范方中。被告闫占彬。被告郑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占彬、郑玉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占彬、郑玉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占彬、郑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80元,由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刘秀娟人民陪审员 徐亚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