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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5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占彬、郑玉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闫占彬,郑玉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654号原告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勤。委托代理人范方中。被告闫占彬。被告郑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占彬、郑玉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占彬、郑玉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占彬、郑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80元,由成都秦氏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刘秀娟人民陪审员  徐亚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