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勤峰、潘根仙与潘根仙、褚铭芬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勤峰,潘根仙,褚铭芬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128号原告:吕勤峰。被告:潘根仙。被告:褚铭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勤峰诉被告潘根仙、褚铭芬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根仙、褚铭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勤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