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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知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勤峰、潘根仙与潘根仙、褚铭芬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勤峰,潘根仙,褚铭芬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128号原告:吕勤峰。被告:潘根仙。被告:褚铭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勤峰诉被告潘根仙、褚铭芬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根仙、褚铭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勤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