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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付文华与周辉、肖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华,周辉,肖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付文华,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周辉,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肖丹,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付文华与周辉、肖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8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周辉、肖丹支付付文华货款1530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88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定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