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丽,任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545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丽,个体。被执行人任埃元,个体,系王丽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任埃元名下的房权证号为02××29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