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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学梅诉被告孙学军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梅,孙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孙学梅,女,汉族,宁夏银川人,大专文化,个体,住宁夏银川市。委托代理人郭景潮,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学文化,退休干部,现住西安市。被告孙学军,男,汉族,宁夏贺兰县人,大学文化,现住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年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学梅诉被告孙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开庭审理。原告孙学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学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梅撤回对被告孙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73元,已减半收取3936元,由原告孙学梅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静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