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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贺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548号原告朱某某,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被告贺某,男,现年30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玉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