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皓与献县贝尔莱特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2657号原告王皓,男,汉族,住献县。法定代理人王为,男,汉族,住献县。被告献县贝尔莱特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刘立新,公司经理。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法定代表人曾兆艳,支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庆,男,汉族,住献县。被告陈应兵,男,汉族,住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皓诉被告献县贝尔莱特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庆、陈应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曾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献民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庆驾驶的冀J×××××牌号迈腾轿车一辆。2015年8月14日,原告以已与张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本案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浩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皓撤回本案起诉;二、解除对冀J×××××牌号迈腾轿车的查封。审判员孙昌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秀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