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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淑平与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平,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393号原告王淑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志强,男,汉族,柳林县司法局职工。被告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梦龙,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潞潞,男,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淑平与被告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淑平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淑平承担。审 判 长  葛晓琴审 判 员  刘丑小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