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明德与被上诉人张喜中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德,张喜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德,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号院*号楼*号。身份证号:4101051957********。委托代理人贺辉,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会芳,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喜中,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胡村小胡***号。身份证号:4101211955********。委托代理李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明德因与被上诉人张喜中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明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辉、张会芳,被上诉人张喜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蒙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