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宗发、赵鸿雄给付金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发,赵鸿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宗发。被执行人赵鸿雄。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鸿雄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28号龙新花园A座2单元5号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鸿雄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28号龙新花园A座2单元5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袁瑞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连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