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新军与王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军,王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王新军,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虞城县。被告王义,男,38岁,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军与被告王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新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新军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