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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新军与王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军,王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王新军,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虞城县。被告王义,男,38岁,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军与被告王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新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新军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