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1967年11月21日生,现住吉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150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