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44岁。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封市鼓楼区康桥雅居某店内经营赌博机。2015年1月22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当场查获“689”连线机14台、鱼机2台、“水浒传”连线机6台。后经开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22台机器均为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封市鼓楼区康桥雅居某店内经营赌博机。2015年1月22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在程某某的经营场所当场查获“689”连线机14台、鱼机2台、“水浒传”连线机6台、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后经开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22台机器均为赌博机。另查明,上述22台赌博机已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物证照片、书证-扣押清单、开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赌博机认定报告、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销毁报告、赌博机销毁照片、证人宋某某、金某、高某某、张某某、时某和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云娣审 判 员  侯二伟人民陪审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申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