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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戴明龙与何文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龙,何文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戴明龙。被告:何文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明龙与被告何文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明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明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戴明龙负担。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