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戴明龙与何文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龙,何文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戴明龙。被告:何文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明龙与被告何文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明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明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戴明龙负担。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