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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分行与林贻生、钟晨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分行,林贻生,钟晨华,刘春霞,缪秋忠,林团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51号。负责人葛鹏,行长。委托代理人纪炜,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林贻生。被执行人钟晨华。被执行人刘春霞。被执行人缪秋忠。被执行人林团容,1971年月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林贻生、钟晨华、刘春霞、缪秋忠、林团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民法院(2013)扬广商初字第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束 玮审判员  沈 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维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