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文长因与谢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长,谢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125号原告高文长,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国辉,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珂,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原告高文长因与被告谢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受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高文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谢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文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长撤回对被告谢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高文长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