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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文长因与谢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长,谢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125号原告高文长,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国辉,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珂,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原告高文长因与被告谢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受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高文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谢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文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长撤回对被告谢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高文长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