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5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江代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代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806号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8450-1。法定代表人:李光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洪祥,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江代碧,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代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鸿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