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陆爱国与顾森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爱国,顾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7512号申请执行人陆爱国,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顾森林,男,194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2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顾森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8月12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人民币504,400元及相关利息、本案执行费7,44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森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1,844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