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与巢湖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鲁志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巢湖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鲁志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83-1号原告: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太湖山路锦绣华城B1-103号。法定代表人:吴祥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3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鲁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鲁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鲁志军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鲁志军在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