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丽与张鑫、张庆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张鑫,张庆福,林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659号原告王丽,农民。被告张鑫。委托代理人王以昇,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庆福。被告张庆福(被告之祖父)。被告林淑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庆福(被告之夫)。原告王丽诉被告张鑫、张庆福、林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张鑫的委托代理人王以昇、被告张庆福(亦是本案被告林淑娟、张鑫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张鑫的父亲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9日,张海军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半年还清,但是在2015年4月26日张海军因脑出血突然死亡。被告张庆福、林淑娟系张海军的父母,被告张鑫系张海军之子,故三被告应在张海军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在被继承人张海军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张鑫辩称,其不知道2015年3月9日其父张海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情,但原告在2015年4月16日确实找过被告,向其核实张海军借款的事,当时被告之父已经昏迷,被告对借款的事情并不了解。被告之父的银行卡曾被退回90000元,但具体其父向谁支付及谁退回的并不清楚。被退回的钱已经在张海军住院期间全部花费。若张海军确实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意在其继承张海军的遗产范围承担偿还责任,但称张海军去世时未留下遗产。被告张庆福及被告林淑娟辩称,张海军系其长子,于2015年4月26日去世,二被告对张海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情并不知情,若张海军确实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意在其继承张海军的遗产范围承担偿还责任,但称张海军去世时未留下遗产,二被告未继承张海军的遗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1、借条原件1份。证2、网上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1页。证3、微信聊天记录1页。证4、录音光盘1张,谈话对象是张鑫,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经当庭质证,三被告对证1无异议;对证2、证3不了解;对证4的真实性认可,是被告张鑫的声音。被告张庆福与被告林淑娟提供如下证据: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五登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1份,内容为:“2004年12月7日张庆福以张海军的名誉在五登房村别墅区徐金成房前张庆福出资购买的宅基地,由张庆福出资建房一处。在2009年土地整合该房屋评估207.5平米(评估单写的是张海军的名字),实际该房属张庆福所有”。经当庭质证,原告对二被告所举证据不认可。本院依原告申请,依职权自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政府调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1份、房屋还迁安置协议4份,原告以此证明张海军去世时名下的财产。经当庭质证,三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还迁面积中包含被告张庆福的207.5平米。本院对原告、被告张庆福、林淑娟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将结合本案情况予以综合认定。被告张鑫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鑫系张海军之子,被告张庆福与被告林淑娟系张海军之父母。张海军于2015年4月26日去世。原告与张海军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海军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100000元交付张海军,同日张海军为原告出具借条1张。2015年4月11日,张海军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但被退回。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在继承张海军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并称张鑫用退回的100000元为张海军治病,张鑫还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庭审中,三被告称张海军的继承人除了三被告,还有次子张景林,但三被告称若张海军确实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若张海军留有遗产,同意在三被告继承张海军的遗产范围承担偿还责任,不要求张景林承担偿还责任;对此,原告亦表示同意。另查,2009年8月2日,张海军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房屋位于咸水沽镇XX,安置面积207.5㎡。2014年12月29日张海军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还迁安置协议4份,与被拆迁房屋调换的房屋坐落在咸水沽镇X1、X2、X3、X4室。对此,被告张庆福称咸水沽镇五登房村2区1排2-1号的还迁安置面积207.5㎡为张庆福所有,张海军购买了部分还迁面积,再加上张海军一家每人在五登房村享有的13㎡面积后,还迁为金才园X1室、X2室、X3室、X4室四套房屋。另,庭审中,三被告称张海军在咸水沽镇五登房村还享有土地补偿款十几万元,尚未发放,具体金额及发放时间不清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张海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张海军作为该100000元的债务人有义务偿还原告。虽然张海军已去世,但其去世时在其名下留有咸水沽镇金才园X1室、X2室、X3室、X4室四套还迁房屋,且张海军在咸水沽镇五登房村还享有尚未发放的土地补偿款,证明其在去世时遗留有财产。原告不要求张海军次子张景林在继承张海军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三被告作为张海军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张海军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鑫在其个人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鑫、张庆福、林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继承张海军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正勇速 录 员 徐宝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