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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恢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洋与王宝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刘洋,居民。被执行人王宝营,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王宝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1)宝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因进行财产评估终结执行,申请人刘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案执行标的2140000元,诉讼费28920元、执行费2408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宝营在坐落在本区高家庄镇产业功能区房地产拍卖成交,按比例应分配申请执行人416866.42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6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