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林根荣与朱日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根荣,朱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林根荣。被执行人朱日强。申请执行人林根荣与被执行人朱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根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日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根荣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朱日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5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5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