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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290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七号长源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明,该公司职员。被告:宋君。本院在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