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家芹与李化新、李相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芹,李化新,李相蓉,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杨家芹。被执行人李化新。被执行人李相蓉。被执行人李清。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杨家芹与被执行人李化新、李相蓉、李清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化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209200.00元(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8万元、诉讼费15000.00元、执行费1420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相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708000.00元(本金600000.00元、利息10800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72000.00元(本金400000.00元、利息7200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