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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谢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谢某,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2622。被告谭某,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431X。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其与被告谭某达成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以其和被告谭某达成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仇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