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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岩花与邱岳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花,邱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155号起诉人:王岩花,农民。被起诉人:邱岳清,农民。2015年8月17日,本院收到王岩花的口头起诉,起诉称:双方于1993年湖南经人介绍认识,当时我们开始同居生活时,我没有达到法定结婚条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请求解除与邱岳清的同居关系。本院审查认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按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系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岩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