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旭峰申请被执行人李振川、杨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旭峰,李振川,杨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党旭峰,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温汤村*组。被执行人李振川,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唐堡村*组。被执行人杨李杰,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烟草局家属楼*单元*楼*户。党旭峰申请执行李振川、杨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党旭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案款32000元、案件执行费38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李杰已将案款32000元及案件执行费380元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