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某与曾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曾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一初字285号原告肖某。被告曾某某。原告肖某与被告曾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火荣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8月29日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中民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子曾某某甲由被告抚养。但自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就一直不让探视孩子,且拒接电话,拒绝协助我行使探视权,剥夺了孩子享有父爱的权利,对孩子身心健康极为不利。为了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曾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29日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中民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子曾某某甲由被告抚养。现原告以被告自2014年3月份开始一直不让原告探视孩子,剥夺了其探望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2份证据及原告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原告每周探视孩子曾某某甲一次,每次为周日一天,自2015年8月起执行。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火荣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霄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