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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宛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宛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现暂住南阳市高新区太平庄居民点(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青南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宛城检刑诉公诉[2014]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2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南宛刑初字第55号判决,被告人黄某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一终字第00155号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通过闫某某与南阳市奕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认识,黄某谎称其能够为该公司客户办理银行信用卡及信用贷款业务骗取左某某的信任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同时黄某在报纸及网络上发布广告,以办理银行信用卡及信用贷款业务为由先后骗取李某等66人共计现金141350元,以上赃款用于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6月16日,李某与其妻子刘青瑞及朋友白琳、徐静波、贺天奇、李华斌、李梦思、罗根8人到奕乐商务有限公司商谈购车业务,被告人黄某向李某等8人介绍其可以办理3至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或者单身证明,并交纳1000元或580元不等的保证金即可。以此骗取李某等8人现金共计6740元。2、2014年6月1日、6月2日,被告人黄某谎称能够给奕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办理公务卡,信用额度为3至5万元,只需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或者单身证明,并交纳保证金,一个月内即可办出。以此骗取左某某及其员工姚晨霞现金500元、1000元。3、2014年7月份,赵兴坡在其朋友刘振的带领下,在南阳市电力花园小区内见到被告人黄某请求帮忙办理银行信用卡,黄某谎称其能够办理10万元至20万元的信用卡,,信用卡办出来后要收取信用额度30%的费用,以此骗取赵兴坡现金1000元。4、2014年6月份,暴改新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黄某,黄某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出建设银行30万元贷款,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照片等手续,一个月即可办出。先后骗取暴改新现金4000元。5、2014年6月份,方光东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黄某要求办理银行信用卡,黄某谎称其十五天即可办出光大银行5万至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以此骗取方光东现金1400元。6、2014年7月份,王世高通过报纸广告找到被告人黄某要求代办银行信用卡,黄某谎称只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一个月即可办出广发银行额度为1万到2万元的信用卡,以此骗取王世高现金500元。7、2014年6月份,王林涛在网上看到被告人黄某所留的信用卡办理电话,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等手续可以为王林涛办理光大银行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一个月即可办出。以此骗取王林涛现金1700元。8、2014年5月份,林朋通过朋友王会龙得知被告人黄某可以办理信用卡,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可以办理建设银行5万元额度信用卡,两周即可办出,以此骗取林朋汇款2400元。9、2014年5月份,刘献州通过朋友王会龙得知被告人黄某可以办理贷款,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可以办理北京建设银行30万元贷款,三十天即可办出。以此骗取刘献州现金3740元。10、2014年5月份,在奕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照片等手续可以为王文叶办理额度为40万至60万元的贷款。以此骗取王文叶现金9600元。11、2014年5月份,刘书宪通过朋友得知被告人黄某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等手续,能够为其办理30万元额度的银行信用卡。以此骗取刘书宪现金5000元。案发前,退还赃款2000元。12、2014年8月初,马跃军通过朋友李新奎得知被告人黄某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两周内可以办理出30万元贷款。以此骗取马跃军现金1000元。13、2014年8月初,岳振华通过朋友李新奎得知黄某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两周内可以办理出30万元贷款。以此骗取岳振华现金1000元。14、2014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以能够办理银行信用卡为名先后骗取连海龙现金1000元,田二奇现金580元,庞彦现金580元,刘营营500元,张仁370元,赵凡现金400元,乔全忠现金370元,姬相侠现金2000元,周纯青现金600元。15、2014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以同样的手段,诈骗马国毫、李亚杰、王丽等32人共计9537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被告人黄某供述;2、被害人左某某、闫某某、李某等人陈述;3、人口基本信息表;4、收款收据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的第15起犯罪事实不属实,公诉机关仅根据扣押的收据认定诈骗马国豪、李亚杰等32人人民币95370元,并无其他证据印证,而此收据仅是其为证明业务较好,蒙蔽他人虚构的,依法不能作为有罪证据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通过闫某某与南阳市奕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认识,黄某谎称其能够为该公司客户办理银行信用卡及信用贷款业务骗取左某某的信任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同时黄某在报纸及网络上发布广告,以办理银行信用卡及信用贷款业务为由先后骗取李某等34人共计人民币42240元,以上赃款用于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6月16日,李某与其妻子刘青瑞及朋友白琳、徐静波、贺天奇、李华斌、李梦思、罗根8人到奕乐商务有限公司商谈购车业务,被告人黄某向李某等8人介绍其可以办理3至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或者单身证明,并交纳1000元或580元不等的保证金即可。以此骗取李某等8人现金共计6740元。2、2014年6月1日、6月2日,被告人黄某谎称能够给奕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办理公务卡,信用额度为3至5万元,只需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或者单身证明,并交纳保证金,一个月内即可办出。以此骗取左某某及其员工姚晨霞现金500元、1000元。3、2014年7月份,赵兴坡在其朋友刘振的带领下,在南阳市电力花园小区内见到被告人黄某请求帮忙办理银行信用卡,黄某谎称其能够办理10万元至20万元的信用卡,,信用卡办出来后要收取信用额度30%的费用,以此骗取赵兴坡现金1000元。4、2014年6月份,暴改新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黄某,黄某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出建设银行30万元贷款,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照片等手续,一个月即可办出。先后骗取暴改新现金4000元。5、2014年6月份,方光东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黄某要求办理银行信用卡,黄某谎称其十五天即可办出光大银行5万至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以此骗取方光东现金1400元。6、2014年7月份,王世高通过报纸广告找到被告人黄某要求代办银行信用卡,黄某谎称只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一个月即可办出广发银行额度为1万到2万元的信用卡,以此骗取王世高现金500元。7、2014年6月份,王林涛在网上看到被告人黄某所留的信用卡办理电话,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等手续可以为王林涛办理光大银行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一个月即可办出。以此骗取王林涛现金1700元。8、2014年5月份,林朋通过朋友王会龙得知被告人黄某可以办理信用卡,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可以办理建设银行5万元额度信用卡,两周即可办出,以此骗取林朋汇款2400元。9、2014年5月份,刘献州通过朋友王会龙得知被告人黄某可以办理贷款,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可以办理北京建设银行30万元贷款,三十天即可办出。以此骗取刘献州现金3740元。10、2014年5月份,在奕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照片等手续可以为王文叶办理额度为40万至60万元的贷款。以此骗取王文叶现金9600元。11、2014年5月份,刘书宪通过朋友得知被告人黄某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等手续,能够为其办理30万元额度的银行信用卡。以此骗取刘书宪现金5000元。案发前,退还赃款2000元。12、2014年8月初,马跃军通过朋友李新奎得知被告人黄某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两周内可以办理出30万元贷款。以此骗取马跃军现金1000元。13、2014年8月初,岳振华通过朋友李新奎得知黄某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两周内可以办理出30万元贷款。以此骗取岳振华现金1000元。14、2014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以能够办理银行信用卡为名先后骗取连海龙现金1000元,田二奇现金580元,庞彦现金580元,刘营营500元,张仁3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黄某供述;被害人左某某、闫某某、李某等人陈述;人口基本信息表、收款收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关于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5起犯罪事实及第14起中涉及张仁、赵凡、乔全忠、姬相侠部分犯罪事实仅有扣押的收据证实,被告人黄某又予以否认,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依法不予认定,黄某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31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刘青瑞人民币1000元、白琳人民币1000元、徐静波人民币1000元、贺天奇人民币1000元、李华斌人民币580元、李梦思人民币580元、罗根人民币580元、左某某人民币500元、姚晨霞人民币1000元、赵兴坡人民币1000元、暴改新人民币4000元、方广东人民币1400元、王世高人民币500元、王林涛人民币1700元、王会龙人民币2400元、刘献州人民币3740元、王文叶人民币9600元、刘书宪人民币3000元、马跃军人民币1000元、岳振华人民币1000元、田二奇人民币580元、庞彦人民币580元、刘营营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秦 珂审判员 谢文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年日书记员 冉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