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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祖武。委托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朱玉庆。委托代理人:邓枫,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飞帆,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本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菁(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