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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惠印与庄琼兰、康春明、洪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386号原告王惠印,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庄琼兰,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康春明,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洪丽珍,女,1974年2月3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惠印与被告庄琼兰、康春明、洪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惠印负担。代理审判员陈玲玲二〇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