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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唯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束氏茶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唯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束氏茶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66号原告:东莞市唯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琼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云龙、莫锡斌,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助理。被告:上海束氏茶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束为。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唯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束氏茶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唯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莞市唯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唯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束氏茶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东莞市唯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郑志柱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潘 潇书 记 员  高 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