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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3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小成与被告东港市金泓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泓铁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成,东港市金泓铁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808号原告黄小成,男。被告东港市金泓铁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炳秀,系经理。原告黄小成与被告东港市金泓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泓铁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夏炎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梅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成、被告法定代理人金炳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金泓铁艺公司员工。由于被告金泓铁艺公司拖欠原告2014年工资4000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工资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金泓铁艺公司辩称,涉案欠据属实,但因被告现处于停产状态,故暂无能力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金泓铁艺公司职工。2015年6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黄成肆万元整(¥40000)、欠款人:安玉环(系被告处厂长)”。上述工资款400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曾因被告拖欠工资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该委以原告缺少相关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7月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提起本案。另查,原告原叫黄成,在人口普查时被登记为黄小成,后一直未予更正,但在现实生活中仍叫黄成。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据等证明材料在卷为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务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港市金泓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小成工资款40000元。如被告东港市金泓铁艺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港市金泓铁艺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待执行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