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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下陈支行、邱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下陈支行,邱继辉,李斌,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下陈支行,邱继辉,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7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下陈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号,机构代码:70467609-2。负责人:王海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邱继辉,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斌,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下陈支行与被执行人邱继辉、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下陈支行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继辉、李斌归还借款本金38759.9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邱继辉、李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下陈支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邱继辉、李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继辉、李斌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台椒执民字第17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