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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谢金荣、南京迅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谢金荣、南京迅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金荣,南京迅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有泉,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6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金荣。委托代理人:姚连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迅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号外贸口岸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有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号**楼。法定代理人:吴家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宁,江苏火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谢金荣、南京迅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有泉、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金荣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1.讯鹏公司提交的九份费用报销审批单上记载谢金荣领取案涉工地水电工资,结合谢金荣的陈述,能够认定讯鹏公司与谢金荣、冯有泉之间为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谢金荣承包案涉工程,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本案未经过仲裁,人民法院不应受理。2.冯有泉不按技术规范采取防护措施而导致受伤,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已经被默示废止。(三)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错误管辖本案。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查明:2012年8月24日,讯鹏公司与谢金荣签订工程承揽包工合同,将案涉工程承包给谢金荣施工。本院审查期间,讯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已经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虽然谢金荣主张其与讯鹏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但谢金荣不能提交其与讯鹏公司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讯鹏公司为谢金荣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而谢金荣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也认可其从讯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飞处承包了案涉工程。现讯鹏公司提交了与谢金荣之间的承包合同,表明讯鹏公司与谢金荣之间系承包关系。因此,谢金荣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其承包案涉工程没有证据证实的理由不能成立。谢金荣自讯鹏公司处承包案涉工程后,冯有泉受谢金荣雇佣在工地从事劳务,冯有泉与谢金荣之间为劳务关系。冯有泉非讯鹏公司雇佣的员工,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谢金荣主张冯有泉与讯鹏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处理的意见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对其该意见均没有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人损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则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上述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来看,《人损解释》对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法》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包含雇佣的情形)。由于《侵权责任法》系规范侵权行为的专门法律,且在《人损解释》之后颁布实施,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二审法院适用《人损解释》作为本案裁判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故系因切割机切割片破裂而导致冯有泉受伤,并非冯有泉使用切割机不当造成。由于切割机系谢金荣提供,谢金荣应当对切割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现谢金荣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了使用切割机的防护措施而冯有泉没有使用该防护措施,其主张冯有泉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据不足。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于难以认定冯有泉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一、二审法院没有判决冯有泉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故一、二审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本院对此不予理涉。综上,谢金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金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