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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靳洪升与盘锦辽河花木盆景有限公司、张海东、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县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靳洪升,男,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街道希望社区一建家属楼2栋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盘锦辽河花木盆景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街。被执行人张海东,男,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洪升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盘锦辽河花木盆景有限公司、张海东、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将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