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6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金超与黄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039号原告张金超,男,1979年出生,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胡杰、柯文斌,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荣锋,男,198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金超与被告黄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张金超负担。审判员朱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傅家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