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穆运强诉被告温大勇、李松枝、温家文、李凯凯、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温某某,李某某,温某甲,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257号原告:穆某某,男,汉族。被告:温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温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温某某、李某某、温某甲、李某某、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对被告温某某、李某某、温某甲、李某某、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安 全审 判 员 张英黎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栗彩彩 搜索“”